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1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陈新泽,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庾亮北路信华城市广场5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一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华锋,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鑫,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华锋、李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superman》、《superwoman》、《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世界唯一的你》、《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情人》、《天真》、《无心伤害》、《钟爱一生》、《谈情说爱》、《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这一天》、《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里》、《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梦的河流》、《挪威的森林》、《徘徊夜都市》、《树枝孤岛》71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71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场所歌曲曲库中删除涉案71首侵权音像作品;2、判令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7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诉讼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正版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53号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声明》。
证明目的:1、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版权;2、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侵犯著作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组证据:(2015)赣浔匡证内字第128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中营业性放映了《superman》、《superwoman》、《掌纹》、《世界唯一的你》、《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等71首涉案歌曲。
第四组证据:公证费800元发票、律师费5000元发票、邮寄律师函20元发票、刻录光盘的50元发票、原告在被告KTV消费的154元发票、调查取证50元的发票。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已经全部删除了上述侵权曲目,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难以承受,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71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superman》、《superwoman》、《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世界唯一的你》、《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情人》、《天真》、《无心伤害》、《钟爱一生》、《谈情说爱》、《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这一天》、《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里》、《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梦的河流》、《挪威的森林》、《徘徊夜都市》、《树枝孤岛》71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5年1月8日下午,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委托代理人柯雅雯、廖奕成与江西省九江市匡庐公证处公证员李汉东、王立特来到位于浔阳区庾亮北路信华城市广场5号楼三楼唛迪森量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歌厅安排的A05包房内进行消费。点播了上述涉案的71首音像作品并全程录像,匡庐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录像刻制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出具了(2015)赣浔匡证内字第128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在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71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限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音像作品出版物均有SID码,应属合法出版物,根据该音像作品出版物上的署名,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71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播放映上述71首音像作品,其未举证证明该音像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时间长短、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080元。因原告未提供刻录光盘的50元及在KTV消费的154元、调查取证50元的发票原件,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公证费800元、邮寄费2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本院酌情部分支持16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曲库中的《superman》、《superwoman》、《掌纹》、《3-7-20-1》、《单数》、《刮目相看》、《supermarket》、《天使嫉妒的生活》、《世界唯一的你》、《ibelieve》、《talkinghearttoheart》、《彩虹》、《独领风骚》、《情人》、《天真》、《无心伤害》、《钟爱一生》、《谈情说爱》、《救你》、《要求》、《她总在某一个地方》、《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不想睡》、《彩虹》、《对不起我爱你》、《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如果有一天》、《闪亮的星》、《丝路》、《听不到》、《我喜欢》、《燕尾蝶》、《纯真》、《喜悦》、《这一天》、《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里》、《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爱情的尽头》、《爱情限时批》、《白鸽》、《飞在风中的小雨》、《浪人情歌》、《梦的河流》、《挪威的森林》、《徘徊夜都市》、《树枝孤岛》71部音像作品;
二、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4080元。
三、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42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551元,被告九江市唛迪森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单伶俐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 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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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